吕良彪|《公司法解释五》如何有效遏制“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股东权益保护,不应有司法盲区。
公司治理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大股东欺负中小股东;二是内部人控制架空股东利益。
——题记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五》)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公司法解释五》共六条,主要对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的无效与撤销、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离职补偿、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显然,这是在《公司法解释四》的基础上,进一步就股东权益保护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以司法适度介入的方式,对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内部人控制架空股东权利这样两种现代公司治理的顽疾提供法律救济。应该说,《公司法解释五》切实提升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利:
一是明确程序正当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第二十一条、民法总则第八十四条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合法程序而进行抗辩。《公司法解释五》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给予受侵害的公司救济权利,强调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规定》明确,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结果上存在不公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关联交易合同行为中,在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而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确认关联交易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
二是明确董事职务的无因解除与相对应的离职补偿。
《公司法解释五》明确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三是明确公司落实分配利润决议的最长时限。
《公司法解释五》规范了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如此规定,对于未能控制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具有极大的现实操作意义。
四是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
《公司法解释五》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歧解决机制,进一步从操作规则上采取股东离散方式来解决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长期以来,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人合性特征,股权转让受到诸多限制,不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较为困难。通过在诉讼过程中指引股东协商解决分歧,以调解方式解决股东退出问题,对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有特殊的意义。
【云居山暮鼓】
应该说,《公司法解释五》沿袭了《公司法解释四》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技术,比较好地把握了立法与司法的三个平衡:
一是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平衡。
如《公司法解释四》关于瑕疵决议效力、分红权问题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五》关于公司董事职务解除无因性与董事报酬可诉性的把握,等等。
二是公司内部相关主体利益的平衡。
如《公司法解释四》对查账权、股东优先权问题的把握;《公司法解释五》中对于关联交易异议与求偿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解决机制的规定;等等。
三是司法刚性与自由裁量间的平衡。
如《公司法解释四》中关于轻微瑕疵的自由裁量问题;《公司法解释五》中对于股东分红权、股东替换董事权的刚性规定结合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歧的多元机制、注重调解,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公司解散。
阿呆曾经从控制权的角度对《公司法解释四》进行过解读(参见:《吕良彪|公司法解释四与处理控制权之争的几个核心问题》)。控制权之争,理应是保障公司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等层面的平衡保护。《公司法解释五》对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必将有效避免和科学处置中小股东保护难、内部人控制损害股东利益等公司治理的沉疴顽疾。
附: